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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00089号申请人: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仁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文,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巢湖市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陆建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马枫蔷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