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裁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彦珍诉被申请人娜仁诉前保全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民裁字第3-1号申请人张彦珍,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申请人娜仁,女,蒙古族,1975年1月8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彦珍诉被申请人娜仁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彦珍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娜仁的工资。申请人张彦珍用自己所有的位于达镇四区十一街坊的住宅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彦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娜仁的每月工资中扣留3000元;(被申请人娜仁的执行时间从2014年1月开始至付清为止)。2、对申请人张彦珍所有的位于达镇四区十一街坊的住宅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特木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