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岗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岗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春田,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大岗子信用社主任,住大安市。被告滕军,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0元减半收取390.0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国利审 判 员  朱云升助理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春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