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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邱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李琼。被执行人邱胜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邱胜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胜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胜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彭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