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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商申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赵彩萍、常州市武进大盛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彩萍,常州市武进大盛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商申字第45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彩萍。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大盛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新港口。法定代表人:陈甫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彩萍与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大盛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常州市武进大盛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圣鸣代理审判员  李道丽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