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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市九0一重点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姜方亭,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市九0一重点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谷祝胜,总指挥。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九0一重点工程指挥部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2011)青民再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是依据调解书确认事项,下达协助通知书。调解事项是:一、青岛市九0一重点工程指挥部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88号网点中的6500平方米归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二、具体分割位置:1、乐陵路商场按建筑面积分割给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6500平方米;2、乐陵路商场一层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邹平路由北向南按东西向直线分割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3、乐陵路商场二层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桓台路由南向北按东西向直线分割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4、以上分割面积最终以房产部门实际测量图纸为准。三、青岛市九0一重点工程指挥部在本调解书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房产部门提交申请,房产部门实际测量完成后,各方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进行交接,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税费按国家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调解书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按照民事调解书确认事项,依据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青岛市九0一重点工程指挥部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88号网点中的6500平方米归青岛海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再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栾桂玲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陈钢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邢仁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