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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高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华夏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思亲园墓园有限公司,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高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梁仕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军,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一洋,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思亲园墓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叶银花,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负责人:尹红波,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思亲园墓园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常礼贵代理审判员  范淑婷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龙怀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