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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渠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安生高与杨大广、王从芬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生高,杨大广,王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保字第13号原告安生高,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杨大广,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王从芬,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生高与被告杨大广、王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杨大广、王从芬在银行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大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1000元。冻结王从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