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从法房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谢灼彬与朱柏洋、李金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从法房初字第435号原告谢灼彬,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孙文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朱柏洋,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被告李金水,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被告朱沛杭,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锦培,李海珍,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灼彬与被告朱柏洋、李金水、朱沛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及材料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灼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谢灼彬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颖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