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商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市景山锻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荀桂锋,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号。负责人:王方政,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淑超,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丁意,男,1986年8月19日生,回族。原审被告:莱芜市景山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寨里镇前枯河村南。法定代表人:张全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帅,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月珍,董事长。原审被告:山东瑞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亓秀奎,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月珍。原审被告:亓秀奎。以上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担保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商担保公司于2014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商担保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892元,减半收取41446元,由上诉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玉勇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邝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