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安徽省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正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洪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