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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安徽省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正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洪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