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