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三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佳顺眼镜制造厂、周建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市佳顺眼镜制造厂,周建武,林胜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三商初字第32号原告: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冕。被告:温州市佳顺眼镜制造厂。负责人:周建武。被告:周建武。被告:林胜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佳顺眼镜制造厂、周建武、林胜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绵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