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9-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沃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12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沃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9-120号原告: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工业区第八栋2楼B分隔体之1,组织机构代码:69556314-0。法定代表人:孙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国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南边第四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8503521。法定代表人:许志耀。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沃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3506、A3507,组织机构代码:050479208。法定代表人:张新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沃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分别为:ZL201230046463.3、ZL201230046465.2)二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二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842.37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921.18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冠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叶 艳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