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东当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当,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24号原告:刘东当,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身份证号码×××2513。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润丰,该××法律顾问。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东当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东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东当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东当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