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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东当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当,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24号原告:刘东当,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身份证号码×××2513。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润丰,该××法律顾问。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东当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东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东当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东当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