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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李杰与烟台市牟平区君宇机械配件厂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烟台市牟平区君宇机械配件厂,王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448-1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君宇机械配件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守平,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君宇机械配件厂、王守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