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战岭、李军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岭,李军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战岭,农民,群众。2013年7月9日被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孙伟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军利,农民,群众。2013年8月2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乙、被告人李战岭及其辩护人孙伟华、被告人李军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战岭伙同李军利驾驶车牌照为豫A×××××的黑色尼桑牌风度车来到大名县农业银行门口,并驾车尾随从该银行取款的薛某乙、薛某甲驾驶的轿车至大名县工商银行门前,趁薛某乙、薛某甲进入工商银行取款之机,将薛某乙驾驶的轿车玻璃砸坏,并将车内的374,800元现金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郭某、范某、沈某、唐某、李某丙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辨认笔录及照片、大名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大名县公安局发还清单、大名县公安局冻结财产手续、大名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孙伟华的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李战岭犯盗窃罪不持异议;2、案发后被告人李战岭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应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战岭和李军利预谋到河北实施盗窃。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驾驶着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尼桑牌风度车来到大名县。2013年6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在大名县大名府路与元城路交叉口盯上在农业银行取款的薛某甲和薛某乙,并驾车尾随至大名县大名府路中段的工商银行门前,趁薛某甲、薛某乙到工商银行取钱之机,将薛某甲、薛某乙放在车牌号为冀D×××××的海马汽车内的374,800元现金(其中薛某甲239,900元,薛某乙134,9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李战岭分得赃款188,000元,李军利分得赃款186,000元,赃款被挥霍。案发后,李战岭的家属退赔12万元(其中退赔薛某甲76,800元,退赔薛某乙43,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薛某甲陈述,2013年6月25日上午10点,他和薛某乙开车来到大名县大名府路与元城街交叉路口的农业银行取钱,薛某乙先后在农业银行取了134,900元,他在农业银行服务窗口和自动取款机一共取了239,900元,两人一共是374,800元,两人把钱装进一个红色布质袋里,薛某乙把袋子放在副驾驶位置的脚踏板上。因为薛某乙的钱没取够,就打算去工商银行取钱,薛某乙开车带着他到了万大路和大名府路交叉口的工商银行,他和薛某乙进了工商银行,薛某乙在工商银行取了7万元,出来后他看见副驾驶的车玻璃没有了,走到前发现车玻璃被人砸了,车里的钱不见了。2、被害人薛某乙陈述与被害人薛某甲陈述一致。3、证人李某甲证言,他和李战岭、李军利是朋友,因为都是干违法犯罪行为的,平时经常联系。大约一两个月前他问李战岭、李军利他们去哪里作案。他们开始时不说。后他说:“你们不说,那我们就随便去了,别和你们走重路了”。李战岭怕走重路,被公安机关发现,就说去河北。2013年6月24日,他听李战岭说该出去了(意思是去盗窃钱财),再不出去就没钱花了。2013年6月26日下午5、6点钟,他给李战岭打电话,电话打通了,他就知道李战岭和李军利已经作案回来了。因为他们出去作案都关机,作案回来后才开机。李战岭和李军利开着一辆黑色的尼桑牌风度轿车,这车是他们两人合伙买的,没有手续,有好几副车牌,有的是偷的,有的是自己制的。4、证人王某证言,2013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一辆挂着豫A×××××的黑色尼桑风度轿车停在他的门市前,从车上下来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78米左右。该男子说他的车供不上油。他检查了一下,说油泵有问题,需要换一个。第二天下午6点,一个叫小利的个头稍矮的人把车开走了。5、证人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辨认出2013年6月26日上午9点,去其经营的博士汽车维修门市修理车牌照为豫A×××××尼桑风度轿车的人是李战岭。6、证人李某乙证言,她是×县某男装专卖店的服务员,因为李战岭来她们店买过几次衣服,所以和他认识。2013年6月26日上午8点左右,李战岭来到她们店里说要到中国农业银行存钱汇款,忘了带身份证,想借用她的身份证。她同意后,就和李战岭一起去了她们专卖店南边路西的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在银行里,李战岭给她一个上海的账号,说要汇12万。她就给李战岭填了单子,在柜台上办了手续。7、证人郭某证言,2013年7月份的一天早晨,李军利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到他家喊他,让他一起去安徽把这辆车卖掉。他们来到安徽一个叫刘府的地方。第二天找了个买主,李军利以16,000元的价格把车卖掉,又在二手车市场以20,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8、证人范某证言,2013年7月23日中午,她来到她的门市,她的伙计沈某告诉她收了一辆尼桑风度轿车,花了16,000元。9、证人沈某证言,2013年7月23日中午,有一人开着一辆尼桑风度车来到他上班的门市,说要卖掉这辆车,后经商议,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沈某。当天下午4点左右,那人在刘府又买了一辆大众帕萨特开着走了。10、证人李某丙证言,他是李战岭妻子的哥哥,把李战岭盗窃的8万元现金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退给公安机关,卡里大概有19,600多元,开户名是李战岭邻居的名字。1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2013年6月25日,薛某甲在农业银行取款239,900元。12、大名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大名县公安局在李某丙处扣押现金12万元和农业银行卡一张,并将12万元发还薛某甲、薛某乙。13、大名县公安局冻结财产手续,大名县公安局冻结李××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杨行支行的存款19,677.78元。14、大名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大名县公安局在李战岭处扣押苏A×××××黑色别克汽车一辆,人民币5,772元,行车证一个,在李军利处扣押黑色帕萨特汽车一辆,豫A×××××汽车牌照一个,在唐某处扣押一辆黑色尼桑风度牌轿车。15、大名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大名县大名府路中段中国工商银行门前。16、被告人李战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战岭对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17、被告人李军利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军利辨认出其作案工具螺丝刀。18、被告人李战岭供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他和李军利在沈丘见面商量去河北弄钱(指盗窃),2013年6月24日凌晨5点左右,他开着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尼桑风度轿车拉着李军利,来到大名县城。2013年6月25日上午8点左右,他们来到大名县农业银行,把车停在农业银行门口的对面马路边。上午11点,他们见两个男子提着一个红色布兜从农业银行出来,上了一辆黑色小汽车,他们看着布兜里是钱,就开车跟着那辆汽车,后那辆车停在工商银行门口,车里的两个人下来进了工商银行。他把车停在工商银行门口,李军利下车往那辆车看了看,回来说红布兜在副驾驶旁的脚踏板上。他把车开到那辆车里侧的便道上,把车头调到相反的方向,两辆车的副驾驶挨着,李军利用改锥把那辆车副驾驶的车玻璃弄坏,把放在副驾驶旁脚踏板上的布兜拿走,然后他们开车往山东方向跑了。后来李军利数了数,说三十七万左右。两人回到沈丘,在县城边上把钱分了,他分了183,000元,还有3,000元路上加油、高速过路费和2,000元的修车费,一共是188,000元,剩下的18万多李军利都拿走了。他们作案的尼桑车是他和李军利合伙买的,因为加不上油,把车放在马庄转盘东边三百米路北的一个修车门市修理,第二天车修好后李军利把车开走了。他分的十八万,在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把其中的12万现金在沈丘县城的农业银行用李某乙的身份证填写了汇款单,汇到他在上海市宝山区农业银行用李××的名义开的账号内,剩下的6万元开了一家速尔快递公司,平时花了一部分。他们作案时开的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尼桑风度轿车是他和李军利合伙买的,没有手续,在某县平时挂另一副豫A牌照,牌照有68两个数字,具体记不清了。19、被告人李军利供述,2013年6月24日凌晨5点左右,李战岭开着一辆黑色尼桑风度轿车拉着他从河南省某县来到大名县。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他们来到大名县农业银行,上午11点左右,他们见到两个男子提着一个红色袋子从中国农业银行出来,上了一辆黑色三厢轿车,他们看着兜里是钱,就商量着把钱偷走,李战岭开车跟着那辆车,一直跟到大名县工商银行门口,那辆车头朝西停在工商银行门口的路边,车上两个人下车进了工商银行。他就下车往那辆车里看了看,发现红色布兜在副驾驶座旁的脚踏板上放着。后李战岭把车停在那辆车旁边,离那辆车有一米远,他坐在车副驾驶位置上用螺丝刀把那辆车的副驾驶门的玻璃撬开,从窗户里把那个红色布袋拿走,后他们开车往东跑了。回到沈丘后就把钱分了,偷了一共374,800元,最后他分了186,000元,李战岭分了188,000元。第二天李战岭把那辆黑色尼桑车送到沈丘马庄转盘东500米左右路北的修车门市修理,后李战岭打电话让他把车开走了。这辆尼桑车是他和李战岭合伙买的没有手续的报废车。李战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开着这辆车来到安徽省刘府镇,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二手车的,后花了22,000元买了一辆帕萨特。他偷来的钱全赌博了。他们作案时开的车有四副牌照,平时在沈丘挂豫A×××××。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战岭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战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军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没收作案工具黑色尼桑牌风度车一辆。四、责令被告人李战岭、李军利退赔被害人薛某甲163,100元,退赔被害人薛某乙91,7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新民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代理审判员 梁文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