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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李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潘春川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魏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