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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80号罪犯杨某。现在榆林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00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教育,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0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学习思想、文化、技术课程,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杨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韩连梅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