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瑶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光葵,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兵,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