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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叶鑫诉李素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鑫,李素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泉民初字第55号原告:叶鑫。委托代理人:王政书,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辉。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鑫诉被告李素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登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政书、被告李素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鑫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叶雯静。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性格脾气古怪,经常辱骂原告,双方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家庭经济由被告个人掌管,夫妻共同存款由被告个人秘密储蓄。同时被告对婚生女叶雯静经常打骂,对其缺乏关心和照顾。2013年9月,叶雯静不慎将手臂跌成骨折,被告拒绝拿钱让女儿到骨科医院及时治疗,导致其留下后遗症。被告的行为加剧了原被告的矛盾,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3年10月被告租房在外居住至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叶雯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00元,承担叶雯静医疗费、教育费的50%;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10500元。被告李素辉辩称:对原告起诉的结婚时间和女儿出生时间被告无异议,原告的其余陈述不实。2013年10月原、被告产生矛盾后,被告搬出租房居住,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叶鑫与被告李素辉于199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叶雯静。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经济原因逐渐产生矛盾。2013年9月,原、被告之女叶雯静不慎将手臂跌成骨折,在治疗过程中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同年10月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双方的身份信息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双方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能够和睦相处,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分歧,其夫妻感情是好的。目前,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各自应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希望原、被告念及多年夫妻感情,考虑子女利益,互谅互让,即时化解矛盾,处理好夫妻关系。诉讼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鑫与被告李素辉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秦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