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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秀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申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2621643-3。负责人刘开勤,系该厂董事长。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40005121218228,票面金额贰拾万元,出票人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持票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洪军代理审判员  罗万坪代理审判员  吴晓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