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秀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申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2621643-3。负责人刘开勤,系该厂董事长。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40005121218228,票面金额贰拾万元,出票人为秀山县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持票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洪军代理审判员 罗万坪代理审判员 吴晓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