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某某保险公司与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余小玉,王敏朱,王彬年,王小莹,杨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号。负责人:吴根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小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年。被上诉人王敏朱、王彬年的法定代理人:余小玉,系王敏朱、王彬年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莹。原审被告:杨志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抚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小玉、王敏朱、王彬年、王小莹及原审被告杨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3)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志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旗、代理审判员吴春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军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保抚州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保抚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志韧审 判 员 梁 旗代理审判员 吴春蕾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