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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荣山与白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张荣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于朝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学,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荣山,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张荣山与白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白山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8月15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二民抗字(2012)5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耿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