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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晏天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晏天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130号罪犯晏天芝,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天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晏天芝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天芝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晏天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天芝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