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与王卫宾、陈绍锋、董燕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王卫宾,陈绍锋,董燕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164号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延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卫宾,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沁阳市。被告陈绍锋,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生,住沁阳市。被告董燕娜,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宾、陈绍锋、董燕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