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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与王卫宾、陈绍锋、董燕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王卫宾,陈绍锋,董燕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164号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延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卫宾,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沁阳市。被告陈绍锋,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生,住沁阳市。被告董燕娜,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宾、陈绍锋、董燕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