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周勤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6月5日因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查获,于2013年1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3)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2日0时30分,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香山东街路段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当日0时57分提取的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52mg/100ml。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3)156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1个月至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关于被告人周某自首的补充说明等;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太物司(2013)毒鉴字第161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抽血现场视频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