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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安守菊、赵宪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芹,安守菊,赵宪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王秀芹。被告安守菊。被告赵宪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小区。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守菊驾驶的鲁G×××××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安守菊驾驶的鲁G×××××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