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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庭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3年12月25日上午9:00时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柴 伶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