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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荣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本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荣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付本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荣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三湾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598-8。法定代表人王乾明,经理。被告付本元,男,汉族,1957年5月29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悦崃镇。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5304-4.法定代表人高振峰,院长。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荣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本元,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受理本案之前,被告付本元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亦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院将对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荣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入前案一并审理,终结本案的诉讼。据此,本院裁定如下:终结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荣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本元,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荣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熊凤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