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协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协旺科技有限公司,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协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少飞。被执行人邱军,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到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邱军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94603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