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与张道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张道荣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38号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刘平钊,主任。被告张道荣,男,生于1969年1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张道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负担。审 判 长 袁柱华审 判 员 黄定萍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