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柴××与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times,田×&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柴××,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田××,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与被执行人田××抚养费纠纷(2014)北法执字第42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柴××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田××已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此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