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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叶洪波与曾立贵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洪波,曾立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洪波,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立贵,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叶洪波因与被申请人曾立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管终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叶洪波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叶洪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洪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