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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蔡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庄某,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