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雷,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 峰审 判 员 高士乐人民陪审员 周成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