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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雷,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 峰审 判 员  高士乐人民陪审员  周成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