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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许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华,徐丽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许秀华,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丽影,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秀华与被执行人徐丽影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丽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奇仁审 判 员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邱胜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