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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谭明英与王凤山、王桂芳、王凤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英,王凤山,王桂芳,王凤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谭明英,女,生于1935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郑君唐,男,生于1991年1月30日,汉族,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山,男,生于1961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王桂芳,女,生于1957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王凤美(曾用名王桂云),女,生于1965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英与被告王凤山、王桂芳、王凤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明英负担。审判员  宋宝群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孟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