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山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卫中、刘展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其岳父谭某某在家因放水灌溉农田一事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执。当日下午13时许,周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所在的“指手画脚”店里,二人商量先去看看情况,如果肖某某态度不好就打他几下。随后二被告人驾驶牌照为云GB49**小车来到衡山县长江镇熬洲村4组谭某某家,刘某某还特意用袋子装了二把砍刀置于车上。到达谭某某家后,周某某听到岳父谭某某讲述其与肖某某发生争执的经过及岳母胡某某的哭诉,很气愤,欲出去找肖某某,并从谭某某家拿出一根木棍走在前面,刘某某则提着装有砍刀的袋子、谭某某拿着一把锄头走在后面。在谭某某家屋后,发现正在田里做事的肖银根,周某某先持木棍殴打肖某某左腰部一下,刘某某紧跟着上前将砍刀抽出被人制止,刘某某就对肖某某的头部、腹部、大腿等部位拳打脚踢,造成肖某某受伤。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回到谭某某家后,肖某某等七、八人来到谭某某家,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和打斗,二被告人在打斗中受伤。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刘展翅共同赔偿了肖某某人民币16万元,肖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予处罚。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胡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在审理中,本院委托衡山县司法局、衡东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二被告人在当地表现较好,无其他犯罪记录,社区愿意接受监管。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本案是因邻里之间矛盾而引发,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炳仁代理审判员 唐文婧人民陪审员 成金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攀校对责任人:汪攀打印责任人:贺炳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