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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杨淑君诉邓顺容、吕万杰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淑君,邓顺容,吕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杨淑君,女,192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顺容,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吕万杰,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淑君诉被申请人邓顺容、吕万杰申请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杨淑君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顺容、吕万杰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建筑面积为165.47平方米的房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顺容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建筑面积为107.48平方米的房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顺容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建筑面积为69.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顺容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建筑面积为69.5平方米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淑君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顺容、吕万杰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65.47平方米);冻结被申请人邓顺容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7.48平方米);冻结被申请人邓顺容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9.5平方米);冻结被申请人邓顺容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9.5平方米)。冻结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孝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