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张京泽与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泊子村民委员会等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泽,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泊子村民委员会,即墨市水利局,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即墨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8号原告:张京泽,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正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泊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即墨市水利局。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即墨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受理原告张京泽诉被告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泊子村民委员会、即墨市水利局、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即墨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告所声称的损失系原告与被告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泊子村民委员会在履行《参池租赁合同》期间,因主张被告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泊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其他被告的施工项目导致参池上下水不能而引发的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3)第224号《关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案争议不属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鉴于被告住所地、本案所涉��同的履行地以及争议发生地均在即墨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张先立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郭俊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