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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07月06日,住本市凤翔县柳林镇亭子头村*组。委托代理人赵继荣,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阴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01月08日,住本市金台区东闸口供电局家属院。法定代理人付慧敏,系阴某母亲。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0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喜丹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继荣,被告阴某、法定代理人付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阴某婚后因性格差异,无法正常沟通,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讼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阴某辩称:离婚我同意。经查,原、被告于2013年0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阴某离婚。二、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二万元,由被告一次性返还给被告一万元。三、婚后原告购买家具、电器折价一万二千元,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四、个人衣物用品归个人。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董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