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春利诉齐锐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利,齐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张春利,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齐锐锋,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利诉被告齐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利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张春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张春利负担。审判员 陈姝亭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肖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