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22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南宁某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某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252-1号申请人南宁某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南宁某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某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某的三处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某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位于青秀区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三区颐源居X单元X层X号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某位于青秀区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地下X层X号车位;三、查封被申请人刘某位于青秀区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X号楼X号房产;四、申请人南宁某商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南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乡塘区友爱南路22号振宁商厦X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