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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1号1幢1单元1-1-3,组织机构代码75007778-7。法定代表人李天宇,总经理。被告汤渝,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兴科五路金易华苑小区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可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