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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黄志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8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0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4日因盗窃罪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罚金3000元,200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5日,2012年4月16日因盗窃先后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黄志成伙同任长帅(在逃)预谋盗窃,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烟草局十字附近,由黄志成望风,任长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十字西北角路沿上的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车锁撬坏,被告人黄志成将该车推离现场后,在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东闸口附近一个摩托车修理部准备换车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任长帅逃跑。该电动车价值2202元。破案后,电动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黄志成供述;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黄志成刑满释放后法定期限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止2014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