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志彬与珠海先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彬,珠海先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志彬,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143X。被告珠海先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邱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彬诉被告珠海先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向我支付了劳务费,本案的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志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