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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陆照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陆照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伟,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陆照队,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陆照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