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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徐金荣与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陈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荣,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陈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77号原告徐金荣,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芳。委托代理人张雄军。被告陈红光,原告徐金荣为与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陈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松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季钰喆担任记录。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荣、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雄军和陈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金荣持《水泥买卖合同》、27张《送货单》以买卖合同的事由,起诉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陈红光支付货款159290元,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因两被告未履行付款解除合同,应承担未履行交货部分货物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即31858元(该违约金暂从2011年11月计算至2013年6月止;以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所有货款付清日止)。经庭审查明,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原称浙江金磐建设有限公司)议价承建浙江步丹工贸有限公司地处金东区鞋塘镇的厂房施工工程,指派陈红光为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浙江君宇建设有限公司议价承建金华市亚泰汽配有限公司地处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房屋施工工程,也指派陈红光为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为白龙桥镇洞溪房屋施工,陈红光在2012年3月18日与原告签订牛石牌《水泥买卖合同》。2012年5月18日原告在白龙桥镇洞溪水泥供应合同基础上,擅自添加“尖峰水泥,450元每吨”、“鞋塘”、“2012年5月18日之前水泥每吨390元”;原合同无担保人,原告在合同担保人空格处添加了“浙江金磐建设有限公司”,落款时间“2013年3月18日”改为“2013年5月18日”等;原告又持一本只填有水泥名称的“送货单”,以原水泥送货签收单没有抬头要重新签写为由,找到杨宁(白龙桥洞溪工地的管理员),说“你签的也没用,要老板核对补上才有效”等话,获得杨宁的信任,杨宁签了多张“核对杨宁”的送货单。之后原告完善送货单内容,以示原告出售水泥到白龙桥洞溪工地,也供应水泥到鞋塘工地。本院认为,原告篡改合同,骗取签名,伪造送货单,虚构销售水泥工地,有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金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松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季钰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