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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家均与李彬、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均,李彬,宋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234号原告吴家均,居民。被告李彬,农民。被告宋红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均与被告李彬、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均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家均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