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家均与李彬、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均,李彬,宋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234号原告吴家均,居民。被告李彬,农民。被告宋红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均与被告李彬、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均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家均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小龙 关注公众号“”